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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照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明照,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一樑,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枣庄市。
  负责人:华洪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韧捷,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明照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2019年4月8日,王明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明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5.25元,由王明照负担。
  

审判员:叶  岚

书记员:朱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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