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明珠与张云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明珠,女,1935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余萍,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云麒,男,1986年3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明珠与被告张云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珠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余萍、被告张云麒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明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的外孙。2018年,被告提出需要购买车辆但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因原、被告系祖孙关系,且被告亦交付了其父亲的存折由原告保管,故原告同意出借款项给被告。2018年7月13日,原告将借款20万元交付被告且被告亦出具借条一份。嗣后,被告未能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张云麒辩称,被告当时没有工作,为了做专车司机,故向原告借款20万元购买车辆。其现在同意归还本金20万元,但是目前没有还款能力。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系祖孙关系。被告以购买车辆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18年7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分36个月归还,每月归还6,000元。同日,被告收到原告自银行取出并交付的借款现金20万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借条、交易明细清单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归还借款。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且被告同意归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云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明珠借款20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原告王明珠已预交),由被告张云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田亚靖

书记员:朱  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