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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星光与上海怀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星光,男,1997年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杨丽,上海谧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燕琳,上海谧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怀松,男,197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上海怀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姜云。
  委托代理人丁鹤峰,男。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王令亚。
  委托代理人李方多,男。
  委托代理人钱春,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星光与被告宋怀松、上海怀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玲玲

书记员:陆波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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