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春华,女,1977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王飞,男,198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熊浩,男,198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拂刚,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负责人:胡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素玲,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春华与被告杨王飞、熊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17年10月6日,被告杨王飞驾驶机动车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杨王飞负事故全部责任。涉案车辆登记在被告熊浩名下。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人民币375,011.77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前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王春华251,000元;
二、被告杨王飞于2019年1月30日前赔偿原告王春华6,500元(被告杨王飞已垫付5,000元,尚需实际支付1,500元)。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杨王飞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盛 庆
书记员:褚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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