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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佳木斯市园林风景区管理处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王振国(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
方德军(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
佳木斯市园林风景区管理处
杨兴杰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振国,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德军,黑龙江勤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木斯市园林风景区管理处,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通江街36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军,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杨兴杰,该处法律顾问。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佳木斯市园林风景区管理处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行政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就可以起诉。本案中,原告属于事业单位职工,人社局属于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审批各类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待遇。故人社局作出的批准退休决定系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对此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本案原告起诉虽然请求享受与同龄人相同的退休待遇,但其认为根本原因是人社局为其提前办理退休而造成的,故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应当在2013年4月22日退休。是否批准其退休是由人社局来审批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其退休后的待遇及退休费用全部由人社局承担,故本案争议应属行政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返还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行政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就可以起诉。本案中,原告属于事业单位职工,人社局属于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审批各类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待遇。故人社局作出的批准退休决定系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对此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本案原告起诉虽然请求享受与同龄人相同的退休待遇,但其认为根本原因是人社局为其提前办理退休而造成的,故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是否应当在2013年4月22日退休。是否批准其退休是由人社局来审批的,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其退休后的待遇及退休费用全部由人社局承担,故本案争议应属行政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返还原告王某某。

审判长:陈林
审判员:韩晶
审判员:刘艳

书记员: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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