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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风与姚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春风,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杰,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敬,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宇,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王春风与被告姚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春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7,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以57,800元为本金,以年利率6%为标准,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个人使用的需要,于2017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8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约定2017年10月16日前归还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被告曾于2017年10月20日还款18,000元,2017年10月23日还款15,000元,至起诉之日仍有57,800元尚未偿还,且怠于履行。故诉至法院。
  被告姚宇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称,现借王春风人民币90,800元,于2017年10月16日之前付清。
  2017年10月20日,被告向原告还款18,000元。2017年10月23日,被告向原告还款15,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姚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在向原告借款后,应及时履行归还义务。被告除了归还借款外,还需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关于诉请之逾期利息原告按年利率6%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姚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春风借款57,800元;
  二、被告姚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春风以57,8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0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6.26元,由被告姚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冷安宏

书记员:陈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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