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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东与辽宁嘉伦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刘治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王晓东,男,1971年3月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葫芦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能军,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悦,上海信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嘉伦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
  被申请人:刘治男,男,198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
  被申请人:李晓丹,女,198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辽宁省。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晓东诉被申请人辽宁嘉伦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刘治男、李晓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嘉伦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刘治男、李晓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44,839.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嘉伦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刘治男、李晓丹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44,839.3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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