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王晓军,男,196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系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陆羽茶楼个体业主,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起诉人田伟宏,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系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医生,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起诉人冯淑芬,女,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被起诉人庄连刚,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系齐齐哈尔市第二精神病医院护士,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
被起诉人李宝丽,女,1964年9月日4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起诉人李宝玲,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被起诉人王志华,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起诉人王德臣,男,195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
2018年10月2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王晓军的起诉状,起诉人向��院提出执行异议诉讼,具体诉讼请求为:1、撤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院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重新作出对被执行人田伟宏、冯淑芬房产和车辆拍卖款和房屋动迁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027204元的分配方案。3、法院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人王晓军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铁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王晓军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王晓军向法院提出了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撤销该方案,并重新作出对田伟宏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8)黑0204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执行分配方案;二、驳回执行异议人王晓军的��他请求。申请执行人李宝丽、李宝玲、王志华对该执行裁定书不服,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黑02执复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4执异8号执行裁定;二、发回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2018年9月13日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且作出(2018)黑0204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王晓军的请求。起诉人收到裁定书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经审查查明,2015年9月24日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铁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田伟宏、冯淑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晓军借款本金876,000.00元,利息14,892.00元,共计898,920.00元;本院受理费由被告田伟宏、被告冯淑芬共同负���12,573.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田伟宏、冯淑芬共同担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冯淑芬银行存款人民币294,000.00元,王晓军分得该款中的216,025.34元。对其余债权,王晓军申请拍卖其在本院保全查封的田伟宏名下:1、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区新城尚品34号楼04单元02层02号,建筑面积91.27平方米;2、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区新城尚品34号楼16号车库,建筑面积20.7.平方米房屋;3、尼桑骐达牌黑B×××××号小型汽车一辆。经拍卖,变价总计537.032.00元。另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田伟宏名下坐落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百花小区1号楼03单元07层03号房屋的拆迁补偿款490,172.00元执行扣划,以上两项合计被执行人田伟宏执行回款1,027,204.00元,上述款项已扣划到法院账户。被执行人田伟宏在本院还有其他六起执行案件,除申请执行人王晓军、侯继云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为田伟宏、冯淑芬外,其余五起案件被执行人为田伟宏一人,现被执行人田伟宏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他五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均提出申请参与财产分配。
2017年12月26日本院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方案认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军与被执行人田伟宏、冯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至本院的存款系被执行人田伟宏唯一财产,本院其余六起执行案件申请对本案田伟宏财产参与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执行人田伟宏名下的财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应共同对外债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相对人冯淑芬并未向本院提出异议,故本院应将上述七起案件按比例平等参与分配。异议人王晓军已交纳的保全费、评估费、三次拍卖公告费从执行回款扣除,异议人王晓军受偿79,436.20元。起诉人王晓军向法院提出了书面执行异议,请求撤销该方��,并重新作出对田伟宏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8)黑0204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执行分配方案;二、驳回执行异议人王晓军的其他请求。申请执行人李宝丽、李宝玲、王志华对该执行裁定书不服,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黑02执复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撤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8)黑0204执异8号执行裁定;二、发回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法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其执行异议重新进行了书面审查。2018年9月13日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204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王晓军的请求。起诉人收到裁定书后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
申请执行人之一的侯继云因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不服,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撤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院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重新作出对被执行人田伟宏、冯淑芬房产和车辆拍卖款和房屋动迁补偿款合计人民币1027,204.00元的分配方案。2018年7月5日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204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院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驳回侯继云其他诉讼请求。
起诉人王晓军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作出(2018)黑0204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黑02执复24号执行裁定书、2018年7月5日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黑0204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黑0204执异41号执行裁定书,以上证据均为复印件。
本院认为,起诉人王晓军提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撤销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法院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经审查本院作出的(2018)黑0204执异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将该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予以撤销,故此方案已经不存在,所以对原告的此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原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已经撤销,新的方案尚未形成,所以起诉人并没有具有的异议之内容,原告提出要求法院重新做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并不是具体的诉讼请求,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会依法做出具体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原告亦应当在原案执行程序中提出重新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请求,如起诉人王晓军对新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方可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综上,本院认为王晓军的诉讼请求并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故依法予以驳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王晓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丽凤
书记员: 刘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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