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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冬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执勤第二支队执勤三大队、董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晓冬,男,198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晨,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平,男,199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执勤第二支队执勤三大队,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XXX号XXX楼XXX-XXX单元、XXX楼。
  负责人:万忠明,总经理。
  原告王晓冬与被告董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市总队执勤第二支队执勤三大队、第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王晓冬于2018年12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晓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耀群

书记员:黄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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