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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波与林口县古城镇小河北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晓波,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成,男,1974年3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林口县。被告:林口县古城镇小河北村委员会,住所地林口县。法定代表人:万秀峰,职务村主任。

原告王晓波与被告林口县古城镇小河北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原告王晓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成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一次庭审,被告林口县古城镇小河北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万秀峰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被告林口县古城镇小河北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晓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林口县人民法院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61319.57元,利息63137元整,合计124456.57元;2、请林口县人民法院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0年—2009年期间原告任林口县古城镇小河北村委员会书记职务期间,在任职期间一直为被告古城镇小河北村垫付工资、钩机工资、修建河沟工资、税费等款项。1、期间往来账垫付税费及本人工资38854.57元。2013年垫付修建河道堤坝钩机工资款2200元,2014年垫付清理河道钩机工资1980元。垫付各项款合计43034.57元。被告对原告垫付各项款项出具了欠据,同时在古城镇小河北村内部往来账目有记载;2、被告在2000年1月18日—2002年4月9日期间分别想原告借款3笔,古城镇小河北村账面,短期借款本金:18285元,并分别约定利息为2%、1.5%。(1)、第一笔借款本金2605元,利息11566元,利息按利率2%计算,自2000年1月—2018年7月。共计222个月;(2)、第二笔借款本金6680元,利息25651元。利息按利率2%计算,共计192个月;(3)、第三笔借款本金9000元,利息25920元,利息按利率1.5%,字2002年4月—2018年4月,共计192个月。2009年至今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及利息,被告所马上筹备就给,年年向被告索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时至今日被告没有向原告给付该款项,原告是在没有办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所述,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事情清楚,请贵院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保证当事人权益不受侵害,请林口县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进行保护。被告辩称:我是2018年新担任的村主任,对之前的账我都不清楚,我觉得这些账以前原告当书记就应该整回来,结果这都多少年了,而且我觉得欠钱过了3年,就不生效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内部往来账一份,证据来源是找村长,会计给复印的,然后去镇里盖章的,证明原告在2000年到2008年垫付工资38854.57元。被告认为,有异议,现在章在镇政府,这个章不是我们村任何一个人盖的,这个我得核实。本院认为,被告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执政意见,故对该份证据予以采信;证据二、欠据两张,证明被告欠款2200元和1980元。被告认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证明一份,明细账一份,证明共欠3笔款,2605元约定利率2%,6680元约定利率2%,9000元约定利率1.5%,王波和王晓波是同一人。被告认为,有异议。我觉得刘万明这几个字不是本人签写的。原告当年当村书记时候怎么整的钱我也不知道。有的钱我得回去核实一下才能知道。这么多年的利息6万多,我认不了。本院认为,被告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故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证人张永成证实:我2011年-2017年任古城镇小河北村村长,之前欠的王晓波的钱,年年管我要,年年我都推脱,这几年一直没还过钱。本院认为,该证人原系被告村委会的村长,其证言客观真实,故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00年—2009年任被告村委会书记一职,其在职期间共为被告垫付税费及本人工资38854.57元;2000年1月18日借给被告人民币2605元,约定利息为2%、2002年4月9日借给原告6680元,约定利息为2%、于同日又借给被告9000元,约定利息为1.5%;2013年6月25日原告为被告垫付南河套钩河堤钩机工资2200元;2014年7月10日原告为被告垫付南河套钩河堤钩机工资1980元,上述借款及垫付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王晓波。

本院认为,原告王晓波以被告林口县古城镇小河北村委会欠款为由诉至法院,并提供被告盖章的欠据、盖有被告公章的内部往来明细账及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明细账,形式要件完备,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现王晓波要求被告林口县古城镇小河北村民委员会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61319.57元及利息6313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一节,根据庭审查明原告自债务形成后每年均向被告的原村长张永成主张偿还上述债务,已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故对被告的这一抗辩理由不予采纳。终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林口县古城镇小河北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波欠款本金人民币61319.57元及利息63137元,共计人民币124456.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9.12元,减半收取1394.57元,由被告林口县古城镇小河北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大鹏

书记员:荆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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