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晓玲,女,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马思佳,女,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郭可飞,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学城,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吉林,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贺小妹,女,192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王晓玲、马思佳、郭可飞诉被告马吉林、贺小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王晓玲、马思佳、郭可飞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施政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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