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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玲、马思佳等与马吉林、贺小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晓玲,女,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马思佳,女,198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郭可飞,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学城,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吉林,男,195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贺小妹,女,192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王晓玲、马思佳、郭可飞诉被告马吉林、贺小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立案。原告王晓玲、马思佳、郭可飞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施政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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