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天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颜廷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远,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厚忠,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上海天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案中,王某某对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2018)沪0101行初138号,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必须以案号(2018)沪0101行初138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蒋凤莲
书记员:陈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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