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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红与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维信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晓红,女,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织会,江苏中盟(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江苏中盟(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XXX号乐凯大厦2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昭君,女。
  被告:维信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金茜,区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女。
  原告王晓红与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前锦网络公司”)、被告维信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维信昆山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晓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明、被告前锦网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昭君、被告维信昆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和张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工伤及劳动关系情况:前锦网络公司与原告签有2016年11月30日至2019年11月29日劳动合同,约定派遣原告至维信昆山公司处销售人员岗位工作,月工资1,820元。2016年12月5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该伤害后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350元。2017年2月13日,原告提出辞职。前锦网络公司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
  二、仲裁情况: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7月9日受理涉案仲裁申请,原告提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住宿费、鉴定费、工资差额等请求。该委员会后裁令前锦网络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5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512元、鉴定费350元并均由维信昆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未支持原告的其余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三、其他情况:原告因2016年12月5日交通事故受伤事宜,曾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案外人支付经济损失224,113.31元(含残疾赔偿金80,304元)。后经法院调解,案外人赔偿原告145,000元和8,000元,未列明具体项目。
  四、诉讼请求: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5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51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316元、鉴定费350元。两被告称原告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获赔了残疾赔偿金,不能再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本院认为,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入职,后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而前锦网络公司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保,原告依法享有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前锦网络公司承担。涉案仲裁裁决认定前锦网络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51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512元、鉴定费350元并均由维信昆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提出过残疾赔偿金请求,但该请求的性质等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不相同,两被告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316元未高于法定标准,本院认定由前锦网络公司支付并由维信昆山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晓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9,512元;
  二、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晓红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512元;
  三、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晓红鉴定费350元;
  四、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王晓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316元;
  五、被告维信融资租赁(苏州)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四项确定的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孟高飞

书记员:顾培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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