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雷,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思源,上海宙斯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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