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晓辉,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云程,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陌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尉,上海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晓辉与被告上海陌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计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晓辉负担。
审判员:朱 骏
书记员: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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