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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辉与上海陌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晓辉,女,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云程,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陌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王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尉,上海顾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晓辉与被告上海陌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计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晓辉负担。

审判员:朱  骏

书记员: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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