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晓龙,男,195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梦哲,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谊静,女,197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晨翱(系被告王谊静丈夫),男,住同被告王谊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斌,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晓龙与被告王谊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晓龙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晓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王晓龙负担。
审判员:裴孙英
书记员:甘青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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