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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与上海志贺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晨,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晨曦,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佳奇,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志贺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金清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金清源,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朝鲜族,身份证记载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白杨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刘科新,女,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里风芳园2楼5门401号。
  以上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晨与被告上海志贺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金清源、刘科新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晨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王晨负担。

审判员:张庆刚

书记员:章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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