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晨,男,197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晨曦,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佳奇,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志贺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金清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金清源,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朝鲜族,身份证记载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镇白杨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刘科新,女,196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记载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里风芳园2楼5门401号。
以上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亚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晨与被告上海志贺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金清源、刘科新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晨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王晨负担。
审判员:张庆刚
书记员:章雪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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