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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景华、蔡军与上海慧财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景华,女,196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蔡军,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复兴,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慧财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凌强。
  原告王景华、蔡军与被告上海慧财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景华、蔡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王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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