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景华,女,196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蔡军,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复兴,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檀文芳,上海情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慧财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凌强。
原告王景华、蔡军与被告上海慧财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景华、蔡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王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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