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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张建厂、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某
高书波(画苑律师事务所)
张建厂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白玉宽(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书波,画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建厂。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开发区管委会东侧靖烨科技园楼8号楼5层。
委托代理人:白玉宽,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建厂、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伤情未愈,无法确定损失数额,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张建厂、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伤情未愈,无法确定损失数额,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武万党

书记员: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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