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园林,苏州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快捷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某某与被申请人快捷快递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7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快捷快递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明华
书记员:朱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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