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有夫,男,1978年6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杰,上海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展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善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玉鹏,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上海君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有夫与被告上海展鑫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有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8元,减半收取1,974元,由原告王有夫负担(已付)。
审判员:康晓莉
书记员:吴 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