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王有生,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7198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住大同市云州区**乡**村**号。2016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20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有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王有生用木棍撬开我市北辰花园二期西门外**门锁,盗取现金20元及部分化妆品。
2020年6月16日2时许,被告人王有生用扫帚撬开我市荣尊宝外围**门锁,盗取部分化妆品。
2020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王有生用扫帚撬开我市安益街**门锁,盗取现金260元,TCL液晶电视1台及部分化妆品。6月23日,公安人员在我市东风里加油站附近将被告人王有生抓获,扣押被盗TCL液晶电视1台,作案所穿上衣1件,帽子1顶。被盗TCL液晶电视已发还被害人。经大同市平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TCL液晶电视价格为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某某某、郭某某、杨某某陈述;
3、被告人王有生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有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有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有生在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被告人王有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昆
检察官助理:王俪燕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有生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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