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朝阳与毛某某、李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朝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居民,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邢占勇,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滑县村民,现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王亚光,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共桥(系毛某某丈夫),河南省滑县村民,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涿鹿县村民,住该村。被告:王树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涿鹿县村民,住该村。

原告王朝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立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涿鹿县轩辕小区北区59号楼1层137号车库及4单元201室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李某某、王树峰夫妻二人于2016年2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与李某某、王树峰于2016年2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2、收款收据及银行打款明细,证实原告从2016年2月开始分39笔向王树峰付清房款。3、照片证实原告已占有使用该房屋。被告毛某某辩称,完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2016)冀0731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裁定正确。原告和被告李某某、王树峰相互勾结,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妄图对抗已生效的判决,侵占被告毛某某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被告王树峰辩称,其与原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付清全部房款,因为答辩人的原因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与原告是没有关系的,所以要求法院解封房产。经审理查明,本案被告毛某某诉本案王树峰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判决王树峰给付毛某某借款借款381766.69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树峰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毛某某遂申请执行。后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裁定追加李某某为该案被执行人。2016年11月30日本院依法查封了李某某名下的涿鹿县轩辕小区北区59号楼1层137号车库及4单元201室房产。2016年12月12日原告王朝阳向本院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要求法院撤销对涿鹿县轩辕小区北区59号楼1层137号车库及4单元201室房产的强制执行,并将财产返还原告王朝阳。2016年12月27日,原告收到法院送达的涿鹿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1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原告与李某某、王树峰于2016年2月2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从2016年2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12日原告分39笔向王树峰账户打款616836元。2016年4月12日,王树峰、李某某为原告出具收到全部房款54万元的收款凭证。2016年4月28日,李某某取得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2016年6月李某某用该房产申请了抵押贷款,贷款到期日为2036年6月13日。王树峰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5月18日登记离婚。以上事实有涿鹿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1执32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涿鹿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1执异32号执行裁定书、涿鹿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1执异34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听证笔录、房屋产权证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均具有证据效力。
原告王朝阳与被告毛某某、李某某、王树峰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朝阳委托代理人邢占勇、被告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亚光、王共桥、被告王树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购买李某某、王树峰的房屋,应当以产权证书为准,而原告并未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原告虽提供了房屋买卖合同、收款凭证、银行汇款明细、照片等证实原告已付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但原告提供的银行汇款明细证实原告的付款方式和付款金额不符合一般购房给付房款的习惯,且汇款金额远远超出购房价款的总额。原告在执行听证时对房屋占有情况的陈述,与本案庭审中的陈述明显矛盾。而李某某在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经原告同意以李某某的名义向银行抵押贷款,同样说明原告对该房屋产权人系李某某没有任何异议,故原告所述的房产未过户的理由不成立,原告要求确认涿鹿县轩辕小区北区59号楼1层137号车库及4单元201室房产归原告所有并要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朝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王朝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