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本加,男,1978年4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联军,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晓强,男,198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孙晓华,男,1982年7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王本加与被申请人王晓强、孙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本加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晓强、孙晓华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晓强、孙晓华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越峰
书记员:王振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