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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杰与陈某某、陈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杰,男,194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陈小燕,女,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王杰与被告陈某某、陈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陈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依法逮捕,现该案由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某某因涉嫌刑事犯罪,因不可抗拒事由,不能参加本次诉讼,本案应当依法中止诉讼。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吴  忆

书记员:李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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