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杲,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艳平,女,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原告王杲与被告马艳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王杲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杲撤诉。
(案件受理费未缴纳)
审判员:何绍辉
书记员:沈 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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