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林,男,汉族,1982年09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委托代理人:柳常青,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恩明,男,汉族,1983年01月28日出生,住天津市塘沽区,系浙G×××××号货车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凤舟毅,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8477058909,负责人:李明,营业场所:浙江省浦江县人民西路6号。
委托代理人:谢花,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林诉被告邢恩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以下简称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林及委托代理人柳常青被告邢恩明及委托代理人凤舟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已邢恩明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款共计191951.36元;2、判令被告浦江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07月18日12时22分,被告邢恩明驾驶浙G×××××号“江淮牌”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杭瑞高速公路由景德镇往九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465KM+928M江西省湖口县境内处时,撞上前方快车道内正摆放三角警示牌标志的原告,导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二支队第五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赣公交高直二五认字【2017】第3632058201700490号作出认定,邢恩明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林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林在九江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所产生医药费部分已由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赣0429民初938号判决,判决已生效。被告浦江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已根据2017赣0429民初938号判决书已履行医药费部分赔偿责任,但是被告邢恩明拒不履行医药费部分赔偿责任。现原告王林伤残经江西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
评定为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一处、后续治疗费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误工期21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各项赔偿费用再次协商无果,在无奈的情况下,原告王林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之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现就未主张的部分进行主张,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如请事项。
被告浦江支公司辩称:1、保险公司已根据(2017)赣0429民初938号判决书赔付了原告医疗费72736.3元,该款已于2018年1月23日赔付完毕,同时该判决中依法支付了商业险实行10%的免赔率,在本案中也请法院依法支持:2.本案中另一无责车辆浙D×××××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无责赔付:3、原告的诉请过高,请求法庭重新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对原告现有的十级、九级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4、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被告邢恩明表示同意保险公司意见。
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1、2017赣0429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发生的真实性及邢恩明出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邢恩明表示无异议,被告浦江公司表示同答辩意见的第一点、第二点相同。
2、出院记录、疾病证明,证明原告治疗的过程。被告邢表示无异议。被告公司表示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出院诊断中没有原告存在精神障碍的记载;出院医嘱中没有全休和需要继续护理的记载。
3、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一份、鉴定费发票,证明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后续治疗费用及鉴定费。被告邢表示对鉴定费发票无异议,对鉴定内容中关于护理期、误工期的标准,我们认为应按医嘱为准。被告公司表示对鉴定书中全部鉴定意见,保险公司已在庭前递交重新鉴定书;对于原告的误工期在不重鉴的前提下,保险公司认可135天、护理期认可45天,该鉴定意见书第三页记载原告自行步入检查室,神智清楚,查体合作,原告方主张要求另行对精神做鉴定,没有事实依据,鉴定费发票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
4、证明3份,证明原告工作情况、误工及工资每天收入190元,没有发工资的时间是2017年7月19日至2018年3月3日。被告邢表示无异议。被告公司表示对于完税证明三性均有异议,出具证明应该是税务局,并非个人单位,且该单位没有经办人或负责人签名,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于个人工资证明三性均有异议,要求提供劳动合同、税务局的缴税证明来佐证;对下班时间证明三性均有异议,质证意见同上述两份证明质证意见一致;对于银行流水清单两份,真实性请法院查明,对关联性有异议,工资发放不连续,请即使属实,原告方也仅提供了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7月25日六个月的银行流水,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且保险公司要求原告方提供事故发生后至今的银行流水以证明其误工损失。
5、养老保险个人对账单一份,证明保险是在2016年8月意见在都昌上班并且缴纳了社保。
6、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一份,证明原告于2018年受伤后又重新上班的工资发放情况,两被告表示均无异议。
7、九江司法鉴定中心于9月4日做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的结果为1、被鉴定人王林重型颅脑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2、被鉴定人王林左手舟状骨骨折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3、被鉴定人王林后续治疗费评定为捌仟元;4、被鉴定人王林误工时间评定为200日,护理时间评定为90日,营养时间为90日。原告表示无异议,被告邢恩明表示无异议,被告浦江支公司表示无异议,但是伤残系数应为12%,且保险公司垫付了2700元的鉴定费,请求法院一并处理。
被告邢恩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浦江支公司提交统计局查询的城乡分类代码,证明原告为农村户口。原告表示无异议,被告邢恩明表示无异议。
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7月18日12时22分,被告邢恩明驾驶浙G×××××号货车沿杭瑞高速公路由景德镇往九江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杭瑞高速公路465km+928m处时,车辆撞上前方快车道内正在摆放三角警示标志的原告王林,随后又撞上前方车道内已发生道理交通事故的苏B×××××号小型轿车并发生侧翻,导致苏B×××××号小型轿车又向前撞上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浙D×××××号小型普通客车该车驾驶人赵祖国,事故发生后陪同王林一起摆放三角警示牌,造成苏B×××××号车驾驶人王林、浙G×××××号车所载货物及上述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理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江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二支队第五大队认定,被告邢恩明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林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外人赵祖国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九江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治疗45天,支出医疗费134476.71元。另查,浙G×××××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1000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及第三者不计免赔。
本院认为:因被告刑恩明驾驶浙G×××××货车撞上原告王林,导致王林受伤,与其他车辆无直接关联。关于原告的损失,本院核定如下:后续治疗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45天×20元天)、营养费1980元(90天×22元天)、护理费13015元(90天×144.61元天)、误工费36008元(原告2017年1至6月平均工资6391.50元,误工期限为2017年7月19日至2018年3月2日,累计7.5个月,误工期间工资收入11928元,故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为36008元)、残疾赔偿金74875.20元(原告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多年,其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2400元、交通费450元、鉴定费2000元,合计139628.2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原告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先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包装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7405.77元(刑恩明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免赔1934元,由被告刑恩明承担)。因鉴定费2000元非保险责任范围,本院以湖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依据,认定该费用由对涉案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被告刑恩明承担70%即14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原告王林127405.77元;
二、被告刑恩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原告王林3334元;
三、驳回原告王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4139元,由原告王林负担1242元,被告邢恩明负担2897元;司法鉴定费4700元由原告王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余斌
审判员 张海云
审判员 吕颖
书记员: 夏静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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