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林娣,女,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延超,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申请人:重尚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延超。
原告王林娣诉被告王延超、重尚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林娣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延超、重尚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22,6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王延超、重尚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名下等额的财产,申请人王林娣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林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延超、重尚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22,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董琳琳
书记员:叶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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