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延超,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普子乡碗厂村2组50号附2号。
被申请人:王林娣,女,195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上海德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林娣与被告王延超、重尚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作出(2019)沪0115民初962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王延超、重尚房地产经纪(上海)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22,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延超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被申请人王林娣已申请撤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其撤诉,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延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延超在上海农商银行鹤驰路分理处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王林娣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董琳琳
书记员:叶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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