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林山。
原告:范雪梅。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桂华,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晋辉,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钦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佐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林山、范雪梅与被告上海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钦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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