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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双锁、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崔巍,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裘美艳,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双锁(小名李大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被告:王某某(小名王老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的房屋及宅基。二、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房屋给原告经济损失22000元。三、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丈夫李顺利于1999年8月13日与本村王胜国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原告购买了王胜国的北房四间及厕所、树木等,并给付给王胜国1500元购房款。购买后,却被此房屋的北邻被告李大锁及东邻被告王老黑抢占。李双锁辩称,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初九正式买的宅基地,有证人证物,可以证明这宅基地是我买的王胜国的宅子,这件事原告应该对王胜国,不应该对我。王某某辩称,对方起诉抢占原告宅基地前,李顺利找过我,要把厕所卖给我。李大锁已经买了这块地,并且给我了。当时四至具体位置都清楚。经审理查明,李大锁系李双锁,王老黑系王某某。王某某与李顺利(又名李顺力)为夫妻关系,李顺利于2009年去世。李增寿系李双锁父亲,王胜国系曹洛芝继子且为其唯一继承人。该争议房产户主登记为曹洛芝和李增寿,证件一式两份并且一致,没有划分两户的界限。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王胜国将属于曹洛芝的房产卖于李顺利。李双锁于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初九向王胜国购买的住房以北的部分,将厕所部分送给王某某。以上事实由李大乐、李占乐、李俊胜、李俊芹出具的声明一份,城关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蒲阳镇司法所出具的证明一份,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王胜国与李顺力签订的买卖契约复印件一份,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政府契证一份,曹洛芝和李增寿为户主的宅基地证复印件一份,王胜国出具的证明一份,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初九王胜国与李双锁签订的买卖契约复印件一份,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双锁、王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某某、被告李双锁、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两份房屋宅基地证上内容一致,笔迹相同,没有明确两家界限。李双锁于一九九四年先于李顺利与王胜国签订的契约,契约内容明确,原告未提供证据否定该契约的真实性,且该契约先于原告与王胜国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所签订的契约。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二江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侯彭刚

书记员:王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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