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秀芝(王某之母),住黑龙江省。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林波,黑龙江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铁力林区基层法院(2018)黑0793民初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秀芝,被上诉人于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林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于某为结婚按照当地习俗交付给王某120000.00元,王某并没有否认。王某与于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因于某与王某之间产生矛盾无法结婚,于某要求返还彩礼12000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正确。王某提出劳务费、购买金首饰费用、支付原材料款、购买手机费用及转账费及其它费用应在彩礼中冲减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全部彩礼款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韩玉红
审判员 盖国建
审判员 于晓星
书记员: 肖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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