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利军,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利军,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姚某乙。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原告姚某某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利军,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经济开发区友谊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9655784X4。
负责人:孟庆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田,河北明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永佳,河北明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姚某甲、姚某乙与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王某、姚某甲、姚某乙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姚某甲、姚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姚某甲、某乙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计413元,由原告王某、姚某甲、姚某乙承担。
审判员 李晓敏
书记员: 裴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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