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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王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出生地山东省海阳市,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海阳市。2017年9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辩护人王新广,山东息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贵州省凤冈县,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贵州省凤冈县。2017年9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被告人田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出生地贵州省凤冈县,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贵州省凤冈县。2017年10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8)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田波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静、张军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田波,辩护人王新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8月25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王某某、丁松、曾辉(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海阳市白宫KTV“俄罗斯”房间唱歌期间,被告人王某与同在此处唱歌的张某3因琐事发生言语冲突,并被张某3殴打。后被告人王某将此事告知一起唱歌丁松、王某某等人。为泄私愤,被告人王某某纠集被告人田波持甩棍到现场,与被告人王某、丁松、曾辉等一起对张某3实施殴打,致张某3头部、左肩部等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3头部损伤属轻微伤,左肩部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9月6日主动到海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被告人田波于同年10月16日主动到贵州省凤冈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王某某于同年9月22日在湖南省张家界市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田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田波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均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对本案发后存有过错,建议法院对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5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王某某、丁松、曾辉等人在海阳市白宫KTV“俄罗斯”房间唱歌期间,被告人王某与在沙特房间唱歌的张某3因琐事发生言语冲突,并被张某3殴打。后被告人王某将此事告知一起唱歌丁松、王某某等人。为泄私愤,被告人王某某纠集被告人田波持甩棍到现场,与被告人王某、丁松、曾辉等一坡对张某3实施殴打,致张某3头部、左肩部等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3头部损伤属轻微伤,左肩部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9月6日主动到海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被告人田波于同年10月16日主动到贵州省凤冈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王某某于同年9月22日在湖南省张家界市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3陈述,2017年8月24日21时许,其和朋友江某、师某到海阳市白宫国际KTV沙特房间唱歌,对面是俄罗斯房间。8月25日凌晨2时许,其在走廊和一个女服务生说话,过来一个男的(指王某)搭讪,说话很难听,其恼了,就把王某拖进沙特房间,王某靠在墙上,其双手撑在墙上,把王某限制在其臂弯里,其朝王某脸部打了两巴掌,被其朋友和服务生拉开。过了一会儿,服务生进房间让他们走,说有人打电话要弄他们,他们就出了房间。其走到一楼门口,看到王某和八九个小伙在门口站着,小伙手里拿着电棍、甩棍等,其上前质问王某,其退到吧台位置,头上就被敲了几下,腰部感觉酥麻一下,接着那些小伙上前对其乱打一通。其掏出手机报警了。其抱住王某不让王某走,周围小伙又上前打其,王某挣脱了,其又抓住另一个小伙,小伙挣脱跑掉时,衣服被其拽掉,所有的小伙都跑了。2.证人证言(1)证人师某证实,2017年8月24日21时许,其和江某、张某3到海阳市白宫国际KTV唱歌,凌晨2时许,其看到几个服务生在门口劝张某3,其因喝多了就没理会。过了一会,一个服务生进房间说有人要堵他们,叫他们赶紧走。其到了一楼门口时,几个小伙拦住不让走,其退回房间,接着六、七个小伙拿着电棍、甩棍冲过来,一个小伙拿甩棍朝其打,被其夺过来丢在地上,那几个小伙围着张某3用甩棍乱打,有几个对张某3拳打脚踢,打完后小伙都跑了。(2)证人江某证实,2017年8月24日21时许,其和张某3、师某到白宫国际KTY唱歌,凌晨2时许,其看到张某3和一个小伙站在门口,张某3双手撑着墙,把小伙圈在面前,几个服务生在旁边劝,小伙向张某3道完歉后就走了。约半个小时后,服务生进来说对方在打电话叫人,叫他们赶紧走。其到吧台结账时,从门外进来三个小伙,其中一个拿着电棍,一个拿着甩棍。一个小伙朝其右肩打了一拳,拿电棍小伙朝其电击,被其甩开。张某3走到门口时,门外又冲进来五、六个小伙,分别拿着电棍和甩棍,朝张某3身上乱打,其报警了,那些小伙听到报警就跑了。(3)证人徐某证实,其在白宫国际KTV工作,2017年8月25日凌晨2时许,其发现沙特房间的客人(指张某3)把俄罗斯房间的客人(指王某)拖进房间,朝脸上扇了两巴掌,其急忙叫张某1等人劝开。后两个房间客人先后到了一楼。其听到一楼有打架声音,其到一楼看到俄罗斯房间客人拿电警棍、甩棍正朝张某3乱打,从外面又来了几个拿电警棍、甩棍小伙,后这些小伙都跑了。(4)证人张某1证实,其是白宫国际KTV员工,2017年8月25日凌晨2时许,俄罗斯房间和沙特房间的客人发生冲突,沙特房间一个客人(指张某3)把俄罗斯房间一个客人(王某)抓进沙特房间,张某3朝王某脸上扇了两巴掌,王某朝张某3道了歉,张某3不依不饶,又朝王某脸上扇了两巴掌,正好被俄罗斯房间另一个客人看到了,就说要出这口气。俄罗斯房间客人结完账后在一楼等着,其赶紧通知沙特房间客人走,沙特房间客人结账时遇到俄罗斯房间客人,结果张某3被打了。(5)证人吕某证实,其在白宫国际KTV工作,2017年8月24日晚上,王某等人点其到俄罗斯房间房间唱歌,后王某把其叫到走廊聊天,对面沙特房间出来一个男的,其就回到俄罗斯房间,过了一会,王某回到房间,他们接着唱歌。凌晨2时许,王某出去接个电话,其透过窗户看到王某和沙特房间男的在说什么,并在道歉。过了一会儿,一个男的和王某回到房间,说王某被打了,其陪另一个客人到吧台结账去了。结账时,俄罗斯房间客人到了大厅和门口,和王某一起回房间的男的就开始打电话,结完帐后,其就回房间睡觉了。(6)证人相某证实,其是白宫国际KTV工作人员。2017年8月25日2时许,沙特包间和俄罗斯包间的客人发生冲突,沙特包间客人(指张某3)一直想去俄罗斯包间找人,后从俄罗斯包间里出来一个男的(指王某),张某3把王某拉到沙特包间扇了七、八巴掌,王某一直在道歉。张某3打完王某后就让王某离开了。后沙特包间三个客人下楼结账,其听说大厅打起来了,其下楼看到十几个人在打架,并开始往店外面跑,沙特包间挨打的三个客人在后面追,没有追上,后警察就到了。(9)证人杨某证实,王某某是其男朋友,王某某和王某等一帮贵州人到海阳搞网络平台,2017年七夕(8月28日)前几天,王某某打电话说在白宫KTV和别人打架了,并说了具体经过。其看了案发当晚白宫大厅监控视频,送甩棍、电棍等打架工具的小伙是“浪够了”(煜某),煜某参与打人了,王某某老板和王某某拿工具打人了,其他动手的认不出来。他们在KTV大厅打了一个男的后,又来了5、6个人帮忙,其中有王某、孙某、张某2、姓朱的小伙。(10)证人纪某证实,2017年8月24日晚上,其和公司老板丁松、李某1、王某、王某的两个朋友(一个叫阿飞),及公司四个客户到白宫KTV唱歌。唱歌期间,一个客户说王某被人拉到其他包间去了,其出门后看到对面包间门口站着好多服务员,王某在对面包间被一个人(指张某3)按在墙上。过了一会儿,王某从对面包间出来,因有客户,其叫王某别冲动。后王某在包间说被打的事儿,丁松和“阿飞”就冲到另一个包间(不是王某挨打的包间),包间内没有人,其就劝丁松。其和李某1一起开车把客户送到酒店,送完客户后,二人又回到白宫KTV。发现有好多人在,一个男的抓着王某衣服,吧台对面有两个人撕扯在一起,王某挣脱走出来,拉扯王某的男的也跟出来,用胳膊夹着王某脖子不让走,李某1、“阿飞”等人上前撕扯他们两个人,撕扯一会后王某挣脱出来,其下楼准备离开,王某等人一直没有过来。其看见来了一辆车,又下来六、七个人,其跟过去看见有四、五个人还在撕扯,其就回到车上,开车到了KTV大院门口等,后丁松等人上其车,其就开车离开了。(11)证人李某1证实,2017年8月24日晚上,其和公司老板丁松、纪某、王某、王某的朋友“阿飞”及公司四个客户,到白宫KTV唱歌,其因喝多了就在沙发上睡着了,后纪某把其叫醒,一起把客户送回宾馆,又返回了白宫KTV。其到了白宫KTV一楼大厅,看到有两个人在吧台对面沙发处撕扯在一起,其中一人手里拿根棍子,一个男的在吧台位置用胳膊夹着王某的脖子,其上前拉王某走,那个男推他,其往外推那个男的,其被挤到门口,看见纪某在门口站着,其往外走,其看见王某和那个男的还纠缠在一起,其就上了车。又有三四个人上了他们的车,纪某就开车走了。(12)证人张某2证实,2017年8月25日凌晨,王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在白宫出事了,叫其赶紧过去,其就联系王某一起开车到了白宫国际KTV。其到后看到王某某在白宫门口台阶上和一名男子抓扯在一起,其上前拉王某某,那名男子不松手,其和王某合力拉王某某,王某某挣脱后,他们一起跑到白宫大院门口马路上,他们上车走了。(13)证人朱某证实,2017年8月25日凌晨,王某某打电话说在白宫KTV出事了,让他们过去帮忙,王某开车拉其和孙某、张某2到了白宫KTV,其看见田波也去了,其下车后看见王某某、田波等人在KTV门口处和别人打架,张某2跑上去,其在台阶下站着,王某某、王某、田波等人在和两名陌生男子拉扯,一会王某某、王某、孙某等人上了王某的车,王某拉着他们到了KTV大门口处,门口还停着一辆本田商务车,他们就开车离开了。(14)证人王某证实,2017年8月25日凌晨,田波接到王某某电话,说在白宫KTV和别人打架了,让他们过去帮忙,田波自己先打出租走了,其开车拉着孙某、朱某、张某2随后到了白宫KTV院内,其和孙某、朱某、张某2往KTV走,刚走了两步台阶,田波和王某某、王某、李某1等人正往大厅外面跑,一名受伤男子在大厅门口处拽着王某某衣服不让走,田波招呼张某2帮助王某某脱身,其和张某2、孙某(朱某没上去)跑上了台阶,其和张某2将抱着王某某人的手掰开,王某某脱了身,他们从台阶上跑下来,其和王某、王某某、朱某、孙某上其车,他们开车走了。(15)证人孙某证实,2017年8月25日凌晨,张某2叫其去白宫KYV,王某开车拉其和朱某、张某2去了白宫KTV院子里。其下车后看见王某某、田波等人在KTV门口和别人打架,其和王某、张某2跑上去(朱某好像没上去),其看见曾辉和一名陌生男子相互抱着,其用手拉了曾辉胳膊两下没拉动,曾辉衣服上有血迹,其不知道曾辉怎么脱身了,其见曾辉往西跑,就紧跟在曾辉后面跑,其上了王某车离开了现场。3.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王某供述,2017年8月24日晚上,其和公司老板丁松、纪某、李某1、王某某、王某某的一个朋友及四个客户到白宫KTV唱歌。唱歌期间,其到屋外找服务生要东西,看到对面包间门口站着一男一女正在说话,其就过去说话,说了没几句,对面包间又出来了一个男的(指张某3),可能以为其和他朋友发生争执,就用胳膊夹住其脖子拉进包间,用巴掌朝其脸上扇,还有人朝其身上乱踢,服务生将他们拉开,其回到包间。包间有人问其发生什么事,其说了,其他人就想去找对方算账,没找到就到一楼大厅。李某1和纪某先把四个客户送走了,王某某打电话给田波,过了一会,来了两个不认识的人,还拿些甩棍给他们。后其发现张某3到了一楼大厅,他们都上前朝张某3拳打脚踢,还有几个人拿甩棍打张某3,打了一会儿就停手了,其和张某3对骂、撕扯起来。其知道对方报警了就想离开,张某3不让其离开,双方又撕扯起来,撕扯一会后,他们就乘车离开了。当时他们这边在场的人都动手了,丁松踢了对方一脚。(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7年8月25日晚上,其和王某等人在白宫KTV唱歌,唱歌期间,其看到王某在走廊里和一个陌生男子(指张某3)还有一个女服务员在说话,后王某进了对面一个房间,张某3朝王某脸部打了几巴掌,踢了王某几脚,服务员挡在门口,其想进去挤不进去,后王某出来了。回到房间唱会歌后,王某让其叫几个人过来,其知道王某要教训对方,就到一楼大厅给张某2、田波打电话,说在白宫被人打了,让他们过来,叫田波带着东西过来。其在白宫门口台阶上等田波,田波到场后,其从田波手里接了一些工具,快速返回大厅,田波也紧跟着进了大厅。在大厅里其拿根甩棍,其余的都塞给王某。其拿甩棍打了张某3的手臂和大腿。王某开始拿根电棍,后来拿什么工具不知道。打完后,王某喊对方报警了,他们就往门口冲,王某被张某3抱住,其朝王某胸部打了几拳,把王某脱开,张某3又抓住其,其脱不了身,张某2上前推那个男子,把张某3手推开,帮其挣脱,他们就跑了。(3)被告人田波供述,2017年8月25日凌晨,其接到王某某电话,说在白宫KTV和别人打架了,叫过去帮忙,并让其拿着甩棍和电棍。因其接电话开的免提,在房间内的孙某、王某、朱某都听到了,张某2在另一个房间里,其招呼他们赶快过去。其拿三根甩棍和一根电棍先乘出租车到了白宫KTV院子,在其付车费时,王某开自己的车拉着孙某、朱某也赶到了。王某某从KTV内跑下来,从其手里把甩棍和电棍都取走了,跑回了KTV大厅,其跟着跑进大厅内。其看到王某某、王某每人拿根甩棍在吧台处殴打一名男子(指张某3),曾辉在一边站着,其从李某1手里夺过甩棍朝张某3头部、肩部、后背部和腿部打了几下,另一名男子上前阻拦,其朝该男子打了几下,打完后李某1喊快跑,说报警了。其和王某某、王某、李某1等人往大厅外面跑,其下了台阶后,回头看到张某3在大厅门口正拽着王某某衣服不让走,其招呼张某2上去帮王某某脱身,接着张某2上台阶把王某某拽出来,王某某的衣服被拽掉了,他们就跑了。2017年10月16日,其到凤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了。4.鉴定意见海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张某3头部损伤属轻微伤,其左肩部损伤属轻伤二级。5.物证甩棍一根,经当庭举证,系被告人案发时所持有。6.视听资料公安机关依法从白宫国际KTV提取的内部监控,证实了案发经过,记录了证实了案发经过,并刻录成光盘随案移交。侦查人员从中截取图片,供证人对参与打架人员予以辨认。7.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辨认出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田波及李某1、纪某、丁松、王某、张某2。被害人张某3、证人相某、李某2均辨认出被告人王某。证人杨某辨认出王某、曾辉、王某某、孙某、田波、张某2、朱某。8.书证及其他证据(1)海阳市公安局出具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怀化铁路公安处张家界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张家界市看守所出具的临时寄押证明、贵州省凤冈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由被害人张某3于2017年8月25日报案至海阳市公安局。被告人王某于2017年9月6日主动到海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被告人王某某于同年9月22日在湖南省张家界市被抓获归案,并于当日被临时寄押在张家界市看守所,同年9月26日出所。被告人田波于同年10月16日主动到贵州省凤冈县公安局投案,并于同日临时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人王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被告人田波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刑初1820号刑事判决书、慈溪市看守所出具的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1月2日刑满释放。(5)被害人张某3的住院病历已提取,证实其伤情。(6)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人员从白宫国际KTV提取了监控录像、从被害人张某3手中提取了病历、从证人杨某手中提取了微信截图。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田波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上述三被告人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应依予惩处。本案起因系被害人张某3对被告人进行殴打,被害人张某3对本案的发生存有过错。被告人王某、田波案发后能投案自首,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田波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对三名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三、被告人田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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