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瓜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2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住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瓜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月4日0时40分许,王某某驾驶甘F8****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瓜州县**镇**组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诚信司法鉴定对王某某驾车当时的血液样本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论为125.9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当事人身份信息、前科查询信息及驾驶人员信息,证明王某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有C1证驾驶,其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属准驾不符;
(2)到案经过,证明王某某在被查获时无拒不配合和逃避检查的情形。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证明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罪行的事实;
3、甘肃诚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证明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97mg/100ml。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中乙醇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虽持C1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属准驾不符,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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