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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刘振兴(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
宋某

原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振兴,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农民。
原告王某诉被告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订立婚约,原告按农村习俗给付了被告订婚彩礼款26000元。由于在后来的交往中发生争执,导致婚约关系不能成就而解除。此种婚约财产不同于民间赠与,更不同与民间债务,而是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形成的一种符条件的财产给付行为。在本案中,原告给付了被告订婚彩礼后,由于相处时间较短,双方又无任何权利义务,且数额较大,此时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大部分返还给原告,以90%返还为宜。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情形,故原告的基本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约期间给付被告的全部财产依法无据,因为其中的1600元系亲属的赠与,买金手链原告称出资3200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规定的解释(二)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婚约财产款人民币234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元,由被告负担532元,原告负担60元。
如不服本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的同时,将上诉费592元汇至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河北省沧州市农行北环支行,户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50×××85。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订立婚约,原告按农村习俗给付了被告订婚彩礼款26000元。由于在后来的交往中发生争执,导致婚约关系不能成就而解除。此种婚约财产不同于民间赠与,更不同与民间债务,而是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形成的一种符条件的财产给付行为。在本案中,原告给付了被告订婚彩礼后,由于相处时间较短,双方又无任何权利义务,且数额较大,此时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应大部分返还给原告,以90%返还为宜。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情形,故原告的基本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约期间给付被告的全部财产依法无据,因为其中的1600元系亲属的赠与,买金手链原告称出资3200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规定的解释(二)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婚约财产款人民币234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元,由被告负担532元,原告负担60元。

审判长:王培祥

书记员:常兴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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