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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崔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某
杨会东
崔某甲
王和全(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杨会东。
被告崔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和全,河北王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爱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会东、被告崔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和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协议约定婚生子崔某丙随被告共同生活,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双方在离婚时口头约定,待原告生活安定后被告将崔某丙交由原告抚养,因被告对原告该主张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采信。自原、被告离婚后,崔某丙一直在被告处生活,原告在本案庭审中也未提供崔某丙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证据,故为了保证崔某丙生活环境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本案不宜变更抚养关系,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父母离婚后,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原、被告离婚时协议约定婚生子崔某丙随被告共同生活,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双方在离婚时口头约定,待原告生活安定后被告将崔某丙交由原告抚养,因被告对原告该主张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采信。自原、被告离婚后,崔某丙一直在被告处生活,原告在本案庭审中也未提供崔某丙随被告生活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的证据,故为了保证崔某丙生活环境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本案不宜变更抚养关系,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卢爱君

书记员: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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