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范玉彪,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世余,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金农盛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京西果菜批发市场二期转角楼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
委托代理人胡泰安,系该公司企划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晓冬,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家口市金农盛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进一步取证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74元,减半收取93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建利 代理审判员 熊寄鸥 人民陪审员 王瑞坤
书记员:王晓霞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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