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妮,上海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钱伟兰
书记员:梁 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