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张某某
原告王某,男,生于1975年9月25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告张某某,女,生于1976年6月2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3日以与被告正在协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邱绍春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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