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193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建,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女,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再审申请人王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遗赠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11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申请再审称,张某某提交的代书遗嘱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依法应认定无效;一审中王某申请对遗嘱的形成时间和被继承人王万年的签名进行鉴定,但法院置之不理,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实际上剥夺了王某的诉讼权利,违反诉讼程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被继承人王万年在生前立有代书遗嘱,确认全权委托张某某处理其生前生后一切事务,待其百年后,其名下的财产全部归张某某所有,张某某应对其尽到赡养责任及义务,至其百年后。该份遗嘱代书人虽未在遗嘱上签名,形式上存在瑕疵,但根据代书人、见证人在一审庭审的当庭陈述,系争遗嘱为被继承人王万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遗嘱内容并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依法确认代书遗嘱有效并无不当。王某提交的与居委主任的通话录音也证实代书遗嘱写完后念给王万年听,王万年确认内容后在遗嘱上签名,故可以认定遗嘱上被继承人王万年的签名系其本人所为;对于鉴定问题,因遗嘱的形成时间,特别是年份不长的检材一般较难进行鉴定,故原审对王某的鉴定申请未予准许不会影响判决结果。综上,王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王兰芬
书记员:赵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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