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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辽河油田油建一公司干部。被告陈某,个体。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被告已同意配合原告过户的原因,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已同意配合原告过户的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 运佳明
书记员:姚诗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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