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某乙甲,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王某乙甲指控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6)兵0102刑初18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王某乙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102刑初18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韫 审 判 员 闫立新 代理审判员 吐尔洪
书记员:乔春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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