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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伪证一案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王玉)(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女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8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某某某某某某区,住某某东路69号2栋1单元14层3号。因涉嫌犯有伪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西华县公安局在查办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线索中提取到两个seegreen富勒烯蛋白灯泡肌面膜商品样品,遂委托商品经销商某某时闰商贸有限公司对提取到的样品进行鉴别真伪,某某时闰经扫码未发现该样品显示商品信息,认为该样品系假冒伪劣产品,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向西华县公安局出具了鉴定回执。2020年5月22日西华县公安局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立案后,在侦查中发现,seegreen富勒烯蛋白灯泡肌面膜样品系其经理田某某私下让其网友张某某销售的,没有在商品二维码写入商品信息的产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某某时闰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出具的鉴定回执在刑事立案之前,不在刑事诉讼中,且其主观上没有意图陷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因此王某的行为达不到伪证罪的构成要件。

本院认为,王某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王某不起诉。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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