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冈检刑一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王*,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8********51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市**市,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花园*栋*单元***号,于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22时许,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交警五队民警在大同市云冈区同泉路****路段处例行检查时,发现王*醉酒(经鉴定,从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1.48mg/100ml)后驾驶晋BVP***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王*的供述;3.赵**的证人证言;4.山西明鉴司法鉴定意见书;5.车辆指认材料及现场指认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月麟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3521****;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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