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王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作者,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乡**村**屯**组,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3时33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辽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西路龙滨路路口路段时,因实施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07.7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4月8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王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前科查询证明;
2.犯罪嫌疑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3.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大博毒检开字【2020】第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岳淑豹
代理检察员:贾璐
(院印)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刑事卷宗二册、光盘三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一份。
7.函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