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7048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滕州市新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滕州市丽都水岸门前路段时,与前方由西向东行驶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经枣庄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王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7毫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2021年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张某某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良王秀娟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台儿庄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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