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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危险驾驶罪起诉书_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一部刑诉〔2021〕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704811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现住滕州市**镇**村**号。200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滕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滕州市春藤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善南派出所门前路段时,与同方向停在路边的陈某某驾驶的鲁******号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经枣庄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王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毫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陈某某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良王秀娟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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