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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危险驾驶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棣检刑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无棣县**镇**村**号。2001年9月22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9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239省道由南北行至239省道与车泊路交叉口时,与他人发生争执,被出警民警查获。在民警欲将其带至医院做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时,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逃离派出所。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金锁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无棣县**镇**村**号。

2.案卷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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