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王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9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乡**村**号,现住沧州市青县**小区**号,无业,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3时37分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冀J2****号轿车载赵某某沿永安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交警一大队门前时,与同向等信号灯的王某甲驾驶的冀J5****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事故,此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认定,王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任。经鉴定,王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3.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赵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4、被告人王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刚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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