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小站村木材市场工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高县,现住大同市平城区**小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大同市小站村木材市场临街的无牌商铺内,多次容留袁某某吸食毒品。2020年8月27日12时,被告人王某某容留袁某某吸毒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王某某身上搜出毒品疑似物净重0.43克。经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检出甲卡西酮成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昆
检察官助理:王俪燕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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